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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持有生技醫藥公司經核准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並認購取得股票者,其認股權憑證取得日及執行權利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前項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依持有認股權憑證認購取得股票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之相關事項,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