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
五、關於文書稽催,查詢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七、關於工作計畫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八、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及事務管理事項。
九、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十、總經理、協理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