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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家機密,定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四級,其區分標
準如左:
一、具有最高機密性之資料,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受到最嚴重損害者
,為「絕對機密」。
二、機密資料,洩漏後,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嚴重損害國家利益與尊嚴
及對外國政府有重大利益者,為「極機密」。
三、機密資料,洩漏後,足以損害國家利益或尊嚴、或有利於外國者,為
「機密」。
四、其他應保守機密者,為「密」。
前項等級,不得亂用。其不須保密事項,亦不得區分機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