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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同意,並通知貿易及關務主管機關:
一、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申請文件。
二、違反申請運出入目的或有銷售文物之行為。
三、未依核定之期限運出入文物。
四、外國運入之文物未全數復運出口,或本國運出之文物未全數復運進口。
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於撤銷或廢止同意後五年內,不受理申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