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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
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資安科技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擬具
年度營運績效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後
,提送本部複評。
二、複評:本部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
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送
行政院備查。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資安科技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
關規定主動公開。
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
告,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