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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
二、國內、外具有卓越科學技術成就及國際聲望之學者、專家。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