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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辦│
│ │ │ │理。 │
├────┼─────┼───┼───────────────┤
│副主任 │簡 任│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辦理。 │
├────┼─────┼───┼───────────────┤
│主任秘書│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組 長│簡 任│四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秘 書│薦 任│一 │ │
├────┼─────┼───┼───────────────┤
│技 正│薦 任│五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
│專 員│薦 任│一○ │ │
├────┼─────┼───┼───────────────┤
│組 員│委任或薦任│二三 │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三一 │ │
├────┼─────┼───┼───────────────┤
│辦 事 員│委 任│五 │ │
├────┼─────┼───┼───────────────┤
│書 記│委 任│三 │ │
├─┬──┼─────┼───┼───────────────┤
│人│主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事│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室│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會│會計│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計│主任│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室│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合 計│八八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