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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大運會主辦單位,應於該校內妥善規劃配置符合各運動種類競賽規則規定
之標準場地,必要時得協調學校所在地之縣 (市) 立體育場或鄰近之大專
院校支援。主辦單位如因故必須更改競賽場地時,應事前陳報本會核准後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