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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
二十五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
,適度規範生師比。
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
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