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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偽各級各類學校畢業生,得經審查或檢覈合格後,給予相當之學歷 (力)
證明。
一、偽小學及中等學校畢業生,經本部審查認可者,由本部發給畢業資格
證明書。
二、偽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經本部檢覈及格者,由本部發給相當學校畢業
資格證明書。
檢覈不及格者得再申請檢覈二次,或按其程度准予入適當學校之相當年級
肄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