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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之各分團,人員配置如下:
一、每一分團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不超過二人,及諮詢委員、輔導員各若干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視業務需求,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
二、前款輔導員之組成,應兼顧不同教育階段、科目或特殊教育類別之專業需求。
前項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下列人員之一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三、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四、幼兒園園長。
第一項副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各該分團之輔導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四、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第一項諮詢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具各該分團學科或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第一項輔導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款條件者擔任:
一、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符合各該分團需求;特教輔導團者,應具有特殊教育專長。
三、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
前項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第一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由第二項至第五項以外之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