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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場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借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借用期間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各
場地管理人員之監督指導。未經同意不得在場地內設販賣部。
二、嚴禁精神病患、酗酒、車輛、牲畜或攜帶危險物品者進入場內。
三、不得於場地內堆積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不得擅自變更場地固定設備,並不得在活動之場地張貼傳單、標語、
廣告招牌等。
五、應在本場同意之範圍或地點內活動,器材設備用畢應即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