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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生技醫藥公司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將上一年度已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股份資料,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以前將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透過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出售適用本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股票者,證券商應於股票成交次一營業日將股票轉讓日期、數量及成交價格等資料通報生技醫藥公司。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