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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合於第二條規定之立功官士兵於退伍停 (除) 役後結婚者,除發給結婚及
婚後生活補助費外,均不得辦理輔導購宅及眷屬補給,但其結婚事宜,仍
得由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協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