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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以下,旅 (團) 級以上均為官兵政治教育督導單
位;其權責如左:
一、策訂年度教育計畫 (師級以上) 。
二、督導所屬單位,執行上級教育法令計畫。
三、指導所屬單位改進教育方式及教學方法。
四、解決所屬單位教育上之困難問題。
五、舉辦短期教官 (幹部) 講習。
六、督導考核所屬單位教育成效,並按權責辦理獎懲。
七、新兵訓練階段,各級單位之權責,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適宜規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