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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海洋漁業開發處所需漁業工作人員,以安置退除役官兵為原則,除應依其
每人工作性質、技能及成績,按出海日數支領航海津貼,以保證維持其固
定生活外,每次航海並尚有漁撈獎金之分配,其詳細辦法應由海洋漁業開
發處擬訂,呈報本會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