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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建築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
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英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製作工本費,十頁以內者,每件計收新臺幣三千元;超過十頁者,每十頁加收新臺幣二千元;不足十頁者,以十頁計算。
前二項中文、英文試驗報告書之換發或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