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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如有公開陳列、經銷、販賣匪偽物品之情事,除經查明其來源應依第五條
規定處理者外,由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二
十二條之規定予以處罰,並沒入其物品。
前項沒入之物品,警察機關應即層送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