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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初任約僱檢驗佐理員之報酬,自二二○薪點起支,僱用期滿一年,經考核
成績優良者,於續僱時,得晉薪點一階,最高至二八○薪點。
約僱人員報酬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