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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處審核之臺南市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項應依照本細則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