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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其與規定編列
標準不符,或所屬各基金轉投資於同一事業,其投資收益漏列或編列不一
致者,或收入編列保守、支出編列偏高者,應予覈實修正,除有具體原因
者外,盈餘 (賸餘) 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及前年度決算數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