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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