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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依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