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7 05:3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個人資料,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報送,俟銓敘審定後,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接收或登錄建檔。更新、更正或註銷時,亦同。
辦理公務人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變更及出生年月日資料之更正時,應依送審程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並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接收或登錄建檔。
前二項以外之個人資料,各機關應適時至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更新,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銓敘部;必要時,銓敘部得逕請各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