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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