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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參加退撫基金人員補繳義務役年資而依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由原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送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第三條規定重新核算,辦理補繳或退還退撫基金費用差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