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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舊制發放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憑證及密碼,於退撫整合平臺辦理登錄及查註。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註銷其使用權限。
發放機關登錄於退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