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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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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由各主管機關辦理,每年定期舉辦一次。
各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依現有公務人員總人數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如下:
一、未滿一百人者,採逐年累計方式,於人數滿一百人期間內,選拔一人,至滿一百人之次一年度起,重行起算。
二、滿一百人未滿五百人者,得選拔一人。滿五百人未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二人。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得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第一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兼顧官等、職務及性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其審議及公開表揚方式等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