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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各主管機關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數,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分配之受訓名額不足一人部分,得於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