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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轉任人員自前條規定任用職等之最低俸級起敘。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轉任人員俸級之提敘,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