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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辦理內部人員升遷,應由人事主管就本機關具有升等
任用資格人員,造列清冊,並檢同有關資料,簽報本機關長官交付甄審。
各機關職務出缺,遴補人選以具有該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者為原則,
如無適當人選,得依前項規定程序,甄審同官等內較低職等人員權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