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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牙體技術生特種考試:
一、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經中央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高中、高職學校畢業資格。
二、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六年以上,經中央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
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