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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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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實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