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7: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中醫師類科及格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前
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中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衛生
福利部查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