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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諮商
心理師考試:
一、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大專院校之輔導或諮商中心、
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二年,並具大學、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大專院校之輔導或諮商中心、
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一年,並具大學、獨立學院
相關心理、諮商、輔導所、系、組碩士以上學位。
三、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政府立案有心理諮商或心理輔導業務之機
構,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三年,並具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
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