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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分娩假等均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請事、病假日數應在該年內按訓
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訓練期間。延長病假逾六個月
不能銷假繼續受訓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現職人員受訓期間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其受訓期間得併計年資給予休假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