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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資格申請檢覈,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及縣 (市)
以上地政機關出具之任職年資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