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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