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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正發布之第 2、3、5~9 條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考試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
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