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個
別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
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
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考試總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不
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