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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依考試成績,參考其志願,在二年內遇缺依
次分配臺北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訓練。訓練期間,均不得辦理改分配。訓
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
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
缺,由臺北市政府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