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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達錄取標準,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