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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時,應考人應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指定位置,以備查核。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依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要求,接受身分查核。
考試時,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之要求,穿戴身分識別裝置或於到考紀錄文件上簽名。
考試期間,監場人員得就相關應考人與應試情形拍照或錄影存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