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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本辦法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二、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專業團體之意見後,認有不應許可之事由。
三、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有違反政策需要之虞。
四、違反相關法規有關監督、管理專業人員、法人或其他團體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