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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情形,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