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4 13: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或核備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得由主管機關協調
有關機關 (機構) 或相關公會提供輔導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