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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計畫書。
五、符合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邀請單位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但近一年內已
提送邀請單位基本資料者,得免附。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