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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經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如發現其言行
有違反國家政策、會計師管理目的或損及國家尊嚴,或申請 (報) 事項、
檢附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得於三年內不
受理其申請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