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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委會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專業資格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必要
時得向申請人要求提出其他有關資料文件。審查小組由相關主管機關組成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