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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或應另以法律定之者,主管機關應於協議訂定後一個月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議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